中国原生文明启示录__51(2 / 2)

申不害本人,对“奉法治国”也有过明确的说法。

韩非《外储说左上篇》,引证了申不害的话:“法者,见功而与赏,因能而受官。”

《太平御览》卷六三八引证了申不害的话:“明法,正义,任法而不任智。”

第一则论说,申不害将法治的功能归结为两个基础,一是赏功制度化,二是任用官员制度化。这两个制度,是战时法治的两个基本方面;第二则论说,申不害明确了法治的三个实践原则,一是明法。——法律要人人皆知,明确无误,大力推行。二是正义——法律必须具备正义性,遏制人性之恶。三是任法不任智——以律法为准绳,而不以人的智力评判为准绳,明确地反对人治。

从这两则言论可以看出,申不害的著作虽然已经在历史河流中漂散了,但在当时的完整文本中,一定有大量的关于推行法治的论述。

从《韩非子》对申不害的批评中,我们也可以看到一个事实,申不害的变法实践,不存在对推行法治的怀疑或漠视,关键在对法治最终地位的认定,也可以说是推行法治的彻底性问题。韩非《定法篇》对申不害的批评有两个基本点。其一,“晋之故法未息,而韩之新法又生;先君之令未收,而后君之令又下”;其二,“不擅其法,不一其宪令”。

第一则批评,说申不害不清理晋国时代的传统律法,就颁布韩国的新法,不废除韩国前代君主的旧法,就发布新君时期的新法,导致了法制混乱。第二则批评,说申不害推行法治缺乏一致性,颁布的宪令不统一。或者说,申不害对当时韩国新旧并存的律法——宪令,没有实行统一化。

这两则批评,都是推行法治的彻底性问题,而不是抛弃法治的问题。

无论从理论到实践,法家术治派的申不害,首先都是一个推行法治的法家。

(2)战国法家术治派产生的社会根源

韩非子是后世公认的法家理论的集大成者,对法、术、势三派都有精辟论证。

在《韩非子》中,有一篇《难三》。这是集中破解国君通常遭遇的三个最大政治灾难的一篇文章。颇具意味的是,韩非子在《难三》中,高度肯定了孔子对政治定义“一问三答”的行为。在战国时代,诸子百家皆有相互论战,法家批评儒家,儒家批评法家,都是非常普遍的。但是,法家大师公开高度肯定儒家创始人孔子的言论,却是非常少见的。尤其是韩非,曾经将儒家比喻为为害国家的五蠹——五种毒虫之一,能在这里高度肯定孔子,确实是空前的。在这篇文章里,韩非子认为:孔子针对不同国家的不同国情,对政治的要害作出了三种不同的回答,是“知下”的表现。依据韩非子理论的逻辑延伸,“知下之明”,是督察术的最基本方面。

我们先来将孔子一问三答的故事,作一次情境再现——

郊野亭下。叶国大夫子高肃然一躬:“敢问夫子,为政之要何在?”

孔子端坐答曰:“政,在悦近而来远。”

鲁国宫殿。鲁哀公躬身:“敢问夫子,为政之要何在?”

孔子答曰:“政在选贤。”

齐国园林池畔。齐景公问:“夫子,政事之要何在?”

孔子肃然答曰:“政在节财。”

原野大道旁。孔子与群弟子在车旁歇息。

子贡皱着眉头问:“敢问夫子,三公之问皆同,夫子所答却不同,何也?”

孔子平淡地说:“三国治情不同,故政事之解不同也。叶国都城大,地域小,民众多有逃亡之心;故此,为政之要在人心归附,悦近来远。鲁国三桓并立,奸佞愚君;故此,为政之要在选贤任能。齐国君主挥霍无度,故此,为政之要在节财。”

子贡大为感喟:“啊,为政之要,因国而异哉!”

韩非子对此事的总体评价是:“夫对三公一言而三公可以无患,知下之谓也!”

紧接着,韩非子感喟有加,又说了一番对孔子高度评价的理由:“知下明,则禁于微;禁于微,则奸无积;奸无积,则无比周;无比周,则公私分;公私分,则朋党散;朋党散,则无外障距、内比周之患。知下明,则见精沐;见精沐,则诛赏明;诛赏明,则国不贫。故曰:(仲尼)一对而三公无患,知下之谓也!”

申不害则从另一个方面,对“知下不明”的危害,有了痛切的认识。他说:“必使明君使其臣并进辐辏,不许一臣专君,群臣皆蔽。”也就是说,若知下不明,便可能发生遮蔽君主之明,闭塞君主之听,夺君主之政而专擅其令,弑君而取国的恶性事件。

显然,“知下之明”是政治实践普遍而紧迫的需求。无论是维护权力,还是治理社会,对下属系统、下层社会的熟悉与洞察,都是至关重要的。申不害和韩非子,之所以都要强调论说“知下之明”的重要性与必要性,根基原因正在于政治生活的实践需求。

在那个大争的时代,权力争夺的残酷性是空前的。各国的恶性政变接踵发生,不绝于耳。在这样的战时背景下,国家权力的集中与稳定,是推行任何社会变革的最基本要求。作为力行变法的战国法家,在这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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