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国原生文明启示录__52(2 / 2)

也就是说,秘而不宣,使人“莫之得闻”,是术治的最重要特征。

在这种神秘化理念下,申不害与后来的韩非,都在自己的著作中系统地总结出了一套用于督察官员的秘密“法术”。韩非子总结的法术,主要有两个系列:其一,辨奸系列——七术。这是辨识臣下是否奸恶的七种手段;其二,预警系列——六微。这是在奸行发微阶段洞察其蛛丝马迹的六种手段。

凡此种种手段的神秘化,见诸实践,便自然成为一种不受任何法律规范的秘密操作。其后果,必然带来政治实践的神秘化与黑箱化,最终导致“术”与“法”的脱离——术在法外秘密执行。由此,“法术”不再以法治之术而存在,而必然沦落为“权术”——权力拥有者之术。这种“权力之术”的实践化,必然使权力者摆脱法治而挥洒个人意志,打开了法治沦为人治的秘密通道。正当的监察制度,以阴暗手段的方式去实施,必然使法治意义上的监察督导,沦为只接受权力意志的秘密武器。

这种严重变异,应该是法家术治派始料不及的。

战国时代,是政治生活阳光化最为充分的一个时代。就其主流说,阳谋精神占据了政治领域的主导地位。但是,如同宇宙黑洞与太阳黑子一样,大阳精神的战国时代,也有阴谋横行的大量劣迹,也有信奉阴谋政治的君王与国家。其中的典型,就是申不害变法之后的韩国。申不害与韩非子这两个法家术治派人物,又恰恰都是韩国人,平生最主要的政治实践,也都在韩国。这是非常值得深入探索的一个问题,这里只是提出来而已。

我们要说的是,如果督察的职能制度化,法家术治派无疑是对中国古典法治文明的巨大贡献。可是,术治派恰恰是反其道而行之,主张督察术的神秘化,主张督察术的独事性。不管这一主张在当时有着多少历史的合理性及当时的必要性,作为一种文明历史的审查,我们对其弊端,对其危害,都必须予以深刻揭示。

从本质上说,非制度化的神秘督察术,与申不害韩非子设定的法治出发点,已经严重背离。就其效果说,恰恰是对当时法治的一种深刻破坏,是对健康政治生活的严重侵蚀。术治的实际推行,对整个法家的变法实践,对整个社会的法治实践,都产生了严重的强硫酸式的腐蚀效应。

首先,术治在实践上销蚀了法家“势治派”的合理一面,使主张“君权至上”的势治派,在政治实践上很容易陷入庙堂阴谋的沼泽地,使君权不再以制度化的权力集中为根基,而陷入难以捕捉的君主专权的术治;其次,神秘术治的推行,也对法治派的法治实践产生了严重的销蚀作用,使政治生活中的法治环境渗透进秘密的人治因素,最终严重扭曲健康阳光的政治文明。

(3)商鞅的法治理念与术治派的深刻对峙

这里有一个很重要的历史信息,值得我们关注。与申不害同一时期的大法家商鞅,在《商君书·画策》篇中,对国家政治灾难提出了分析,也提出解决办法。他是这样说的:“国之乱也,非其法乱也,非法不用也。国皆有法,而无使法必行之法……故,为必治之政,行必行之令……不贵义而贵法,法必明,令必行,则已矣!”

商鞅这段论说的核心,强调了一个最根本的法治原则——

法律是不能自动作为的,必须由君主官员等特定人群组成的权力体系来推行。所以,权力体系中每个人的行为,都必须明白无误地按照法律行动。个人行为是否以法律为准则,是国家或治或乱的最根本界限。

最后,商鞅提出的对策是:“为必治之政,行必行之令;法必明,令必行,则已矣!”也就是说,防止国家政治灾难的惟一出路,是使法律政令成为必须见诸每个国家官员实际行动的最高准则,使政令必须成为实际执行的政令。法律政令只要明白无误地贯彻于君主行动,贯彻于官员行动,国家就不会有混乱灾难。

这一思想,与管子的“言室满室,言堂满堂”的政治阳光化主张,完全一致。

可是,术治派却告诉我们,督察术是不能明白推行的,它必须是秘密的独事行为。千里之堤,溃于蚁穴。法治灾难的缺口,就是这样打开的。术治的实践方式,使它完全脱离了原本的理论设定,成为法家体系的毒素。术治,是一口淬毒的匕首,使健康阳光的政治生活糜烂为难以医治的脓疮溃疡。

商鞅与管子的主张,最充分地说明,依据当时社会的法家认识水平,已经完全洞察了政治活动渗入秘密行为的危害性,并提出了有效的解决方法。必须看到,申不害与韩非子的“术治”主张,不是因为时代的局限性而产生的思想局限性,而是一种完全自觉的君权阴谋化理论。即或在当时的政治生活中,这种理论见诸实践,也带来了巨大的危害。同时,也遭受到了包括来自法家法治派广泛而严厉地批评。

从文明史的意义上说,战国法家的术治派,是一种有害遗产,我们必须坚决抛弃。

下面的历史进程也将证明,在韩国变法实践中推行的神秘化的术治,不管其理论设定的目标多么正当,都因为其执行手段完全违背了法治的公开化、制度化精神,终于导致了韩国变法的快速流产,并且给这个中原战国留下了久远的权谋政治的后遗症。

5申不害的韩国变法

韩昭侯八年,也就是公元前355年,申不害在韩国实行变法,历时15年。

申不害变法的实际内容,在史料海洋中的可见信息,比吴起在楚国的变法还要少。保留下来的点滴史料的关注点,又大多都在申不害的术治方面。其推行的实际制度,只有最笼统的说法而已。虽然如此,结合点滴史料,并依据战国变法的共性方面,我们至少还是可以有如下几点推论:

其一,申不害担任了韩国丞相,基本是全权变法,历时15年。

其二,变法削小了贵族封地,遏制了贵族的封地治权,但没有取缔封地制度。

其三,变法陆续颁布了一大批法令,开始阶段推行了法治,并一定程度地整肃了社会混乱,有利于社会生产积极性的发挥,使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。但是,由于没有彻底废除春秋时代晋国的旧律法,也没有清理韩国的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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