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国原生文明启示录__57(2 / 2)

但是,直至商鞅变法之前,东方列国在国家行政治理上,依然是夏商周三代以来的封地本位制。当时的县与郡,都只是一种特殊设置的地区官署而已,类似今日的经济特区,并不是制度化的行政层级。所谓封地本位,其制度形式是封地由封主治理,无论其拥有的城邑多少,土地的里数大小,都没有行政层级的划分。封地内即或有县,也不是行政层级,也得受封地领主辖制。天子的王畿与诸侯国君的直领土地,也同样分封给了大大小小的王子,大大小小的宗室子弟,大大小小的王室功臣。这些封地,也是由封主独立治理。

这种封地本位制,一直到此前的魏、楚、韩、齐变法,都没有改变。

商鞅第二次变法推行的县制,是将当时秦国疆土上的乡、邑(城堡)、里(村落)整合归并,全部划分为41个县。各县建置官署,长官为县令,下设县丞(掌民政)、县尉(掌武事)。同时,依据县的大小,设置人数不等的啬夫,也就是各有执掌的县吏。这种县级官署,直属于国家中央政权,不受本县是否有功臣封地的制约。即或某县有某人封地,或本县属于某功臣封地,县级官署也对封地依法推行治权,且只对中央政权负责。后来,商鞅晋升为商君爵位,封地大到商於十余县。但是,商於各县仍然是通过县级官署实施的国家治权,而不是封地治权。

《商君书·垦令篇》谈到了县治制度的统一性,“百县之治一形,则徙迁者不饰,代者不敢更其制,过而废者不能匿其举。过举不匿,则官无邪人。”这是说,所有县的官署制度,都是统一的,这样,人人都必须遵从,离任和升迁者不能美化自己的政绩,接任者不能随意更改已有的制度,犯错被罢免者不能掩盖自己的错误,如此则官无邪人。由此可见商鞅变法之思虑深刻,可见所以要统一县治制度的重要性。

商鞅第二次变法,是否同时设置了郡级官署,史料没有明确记载。依据当时秦国土地渐渐扩大,并且战事多发的实际情形,同时设置郡级官署的可能性很大。至少,当时秦国的41县,以自然地理的格局,可以大体划分为四大块:陇西地区、部分河西高原、关中西部中部地区、商於地区。在当时的条件下,如果没有郡一级设置而由国府直接统领41县,政令的快速传递与实际问题的及时解决,难度无疑是很大的。作为一次成熟而彻底的变法,秦孝公商鞅决策层不可能忽视这一点。史料所以忽视,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初期郡守的地位不高,不如普遍建立县制影响之大的缘故。

县制的推行,是中国古典政治文明已经达到成熟阶段的历史性标志。

(3)统一经济计量单位及其形制

历史对这一变革的称号,是“统一度量衡”。

如同对赵武灵王的变法称之为“胡服骑射”一样,都是从其最具影响力的事件着眼,实际上并不能呈现变法的全部内容。在此前春秋时代的经济变革中,在战国初期的大国变法中,都没有涉及对计量系统的统一整合。而在事实上,计量制的混乱恰恰构成了经济发展的实质性障碍之一。但在当时的变法大潮中,相比于土地改制等基础变法,它却是一个典型的社会细节,受到普遍的忽视。商鞅变法的全面整合性,正是在解决这样具有关键意义的历史细节中表现出来。

这一改革政策,是在第二次变法的第六年,秦孝公十八年,也就是公元前344年开始具体实施的。这说明,对要害细节的解决,是秦国变法决策层酝酿了较长时间成熟考虑的结果。这一制度包括了两个环节:

其一,统一度量衡制。在此前的重新分配土地中,已经规定了丈量土地的步长是六尺为一步,二百四十步为一亩。直到今日,陕西关中的农村地区,还有“踏步量亩”的传统做法,叫做蹻地。关中农民“量亩”的普遍标准,按照今日的市尺标准,是一步五尺,与战国的“六尺为步”基本一致。一个有经验的农民成人,其步幅稳定,误差很小。在当时的条件下,这是简便易行并且惟一可以普遍通行的方法。

除了长度单位,当然还包括了重量单位、容器单位。

重量单位的基本单元是两、斤、钧。一钧三十斤,用于大宗交易的计量。容器,主要用于计量粮食交易、税谷缴纳等,基本单元是升、斗、石、斛。容器单位与重量单位之间的换算关系,因后世的历史演变,史料已经很难找到准确记载了。

根据我们对关中农村的调查,关中中部泾惠渠灌区的农业县,就是秦时郑国渠的渠首灌区,在上世纪60年代向政府粮站缴纳公粮,或计量土地产量时,采取的换算方式是:一升三斤,一斗三十斤,一石三百斤;升、斗、石的关系是十进制。当代的关中地区,没有“斛”的说法。但是,战国中后期的秦国与后来的秦帝国,都曾经有运送军粮以斛计算的记载。据此推定,斛在当时是一种专门用于军粮运输、储存的计量单元。据后世考证,一斛大体是一百斤。

其二,制造并颁布度量衡标准器。当时的方法是:由国家统一制造度(标准尺)、量(标准秤)、衡(标准容器)三方面的标准器具,然后再统一颁发给各相关官署,以及县级官府。各官署与地方官府,将标准度量衡器置于公开场所,以便各种需要者校对。

在现今传世文物中,只有“商鞅方升”流传下来,保存在上海博物馆。这是当时的秦国官府颁发给重泉县——今日陕西蒲城县的标准升。这件标准器,后来在秦始皇统一度量衡时被调回重新鉴定,证明合格,又在底部刻上了秦始皇诏书,再发还重泉官府。这一事实说明,始皇帝统一度量衡,是以商鞅变法时确定的秦制为标准的。进一步说,秦始皇所统一的天下度量衡制,都是以商鞅变法的秦制为标准的。

(4)改田赋为户赋,也被称为“口赋”

关于军赋改制,据《史记·商君列传》记载,是在商鞅第一次变法之时。但是,《秦本纪》记载:“秦孝公十四年,初为赋。”两者相矛盾。战国史大家杨宽先生考证:军赋改制应该在第二次变法的第三年,也就是公元前348年。可见,《商君列传》的记载是连带叙述,不是确指。改田赋为户赋,这是秦国第二次变法中的重大创举之一。

我们先来看看赋制的源流演变。

赋,是一种古老的军事用品的无偿征收制度。用今天的话说,就是国防实物税。在大禹治水时代,各部族无偿提供治水实用物资,各部族自带粮食工具等,是赋的直接起源。进入早期国家时代,无论是贵族还是平民,加入军队都要携带自己制造的战车、盔甲与兵器等,这就是早期的军赋。那时候,国家征发量规模小,也很直接化。税的形式还没有产生,赋几乎包容了国家征发的绝大部分,甚或全部。后来,谷物、布帛等日常必需品的征发开始单列,开始成为最早的税。由此,有了赋、税并列的国家征发。

直到战国中期,赋和税都是并列的,也是分开的。

直至商鞅变法,战国时代的赋制,都延续了春秋时代鲁国季孙氏开创的田赋制。这一制度的基本操作方式,是依据土地主人拥有可耕地数量的多少,确定征收军用品的数量。但是,随着私田制的普遍化,拥有小块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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