李悝变法对政治体制的设定,就是第一次在魏国创造性地建立了趋于中央集权制的新型权力体制。这一体制,主要包括下述几个方面:
其一,国君最高权力与国家政事权相对分开,设定国君权力与政务权力两个系统。国君系统由既往的各个公室事务官署组成,再新设立秘书长性质的“长史”机构,负责协助国君处理国家大政,保证君权对国家的最高领导权。君权的核心是官职任免权与国家荣誉赏赐权,以及对军队的掌控权。
其二,政务系统由相国(丞相)统领,为百官之首。丞相府下辖诸多属官,处置各个领域的专门问题。丞相权力运行的基础,是实行“开府”制。开府制,就是有权在丞相府邸独立处置政务,以保证国家政务的高效运转。
其三,全国军权分为两个系统,一是统帅军队作战的“上将军”系统,一是防守要塞关隘及保障军队后援的“国尉”系统。这两个系统的运转,其主要方面都由国君以兵符的形式直辖。
其四,官员遴选的基本点,由承袭制变为任免制。
其五,地方治理权的主要部分,也就是旧诸侯制时代的封地私兵权、司法权、官员任用权、民治权等全部统归国家,由国家设置“守”来治理。封地的主人,只保留赋税征收权。总体上说,这是对分封制基本面的废除,但还保留了相当殷实的经济权力。这时,在中央权力与地方权力的体制上,系统完整的郡县制还没有出现。
虽然,李悝变法在政治体制上尚有不彻底性。但是,在当时条件下,作为第一次探索性的大变法,已经创造出了战国初期最为先进的国家政权模式。此后的列国官制,大体上都以魏国为蓝本而加减。包括后来的商鞅变法,也是以魏国开创的政权模式为基础向前推进的。
李悝变法的第二个基本方面是“尽地力之教”。
所谓“尽地力之教”,用现代语言说,就是在激发农耕者的积极性上做文章,全面实行私田制经济,以达到最大限度发挥土地潜力的目标。从历史逻辑说,这肯定是具有体系化性质的一整套新经济政策。但是,史料只给我们留下了其中关于督导耕作的几个斑点:
其一,关于推行私田制经济的总体原则——尽地力之教。
其二,督导农民治田勤谨,精耕细作,提高产量的三项办法。办法一,“必杂五谷,以备灾害”的多元种植法。也就是说,要每家土地同时种植谷子、高粱、麦子、大豆等多种农作物,以防备自然灾害对某种单一作物的摧毁。办法二,“力耕数耘,收获如寇盗之至”的耕耘法则与抢收抢种法则。耕耘法则是:大耕要深翻,中耕除草(锄地)要频繁。收种法则是:抢种抢收,如同应对寇盗抢劫一样紧张。办法三,多元经营法。具体法则是:“环庐树桑,菜茹有畦,瓜瓠果苽,殖于疆埸。”也就是说,住宅周围要栽树种桑,菜园里要种多种蔬菜,田垄上也要多种瓜果,要充分利用空闲土地。
其三,国家实行平粜法,保证应对饥荒灾害。李悝发明的平粜法,是后世常平仓、均输制的基础。其核心,是以公平的价格在丰年收购余粮的方式,建立国家粮食储备制度,再在灾年以相对低的价格进入市场,以平易粮食价格。这种方式,在春秋末期许多新兴集团的封地内已经实行,但是都没有形成稳定的制度。范蠡的老师计然,曾经在越国提出过推行。但是,计然的目标是“农末俱利”,要使农民与商人都得利。如此目标之下,国家对粮食价格事实上是允许保持较大的浮动价格的,大约在三十钱到八十钱之间。
李悝平粜法的根本不同点,是要通过“使民适足,价平而止”的平粜法,达到“使民无伤,而农益劝”的目标。这种平粜法的惟一目标,是保护与激励农耕者的积极性,自觉抑制商人阶层的利益,从而达到富国强兵的最终目的。相比较于计然的平粜法,这是一个重农抑商的农本位的制度体系,而不是农商并重的制度体系。显然,这是更适合战国时代的新的经济制度。
李悝变法的第三个基本方面是放弃礼治,推行法治。
春秋时代两百余年,发生了许许多多的社会变革。但是,在国家治理总体方式的选择上,依然大体是西周礼治的基础。此时,各诸侯国虽然都普遍公开了法律,但法律在国家制度体系中的地位,仍然是模糊不清的。王道,礼治,德治,人治,以及不成熟的局部法治,都是当时各种政权形式交错使用的混杂方式。
自李悝变法开始,魏国以《法经》为法律蓝本,普遍推行了相对全面的法治,取代了以往混杂不清的治国方式。这种最初的法治,其基本点是:第一,法律体系在全部国家制度体系中开始居于最重要的位置,而不再是王道礼治的手段。第二,法制体系取代了礼制体系,成为社会生活中惟一的强制性规范。礼制的绝大部分内容已经被自然抛弃,其中适合社会发展的保留部分,只作为一种道德规范在起作用,而不再具有强制性。第三,法律对国君权力的规范开始发生作用,但还只是局部的规范和限制。第四,由于战争不断,这种最初的法治带有明显的战时特点,其表现形式就是相对重视刑法的实施,重刑色彩很鲜明。
虽然如此,李悝的《法经》六法,第一次以全面的社会规范的形式,将法治文明推上了中国历史舞台,取代了奉行两千余年的王道为本的人治、礼治的治世规范。无论这种最初的法治体系具有什么样的缺陷,它的文明生发意义都是无可估量的。
(4)李悝个人命运之谜
在《史记·魏世家》中,没有关于李悝变法的记载,而只有李克的两则言论记载。
在《史记·货殖列传》中,李悝变法记成了“当魏文侯时,李克务尽地力”。即或是司马迁误将李悝、李克当做了一个人,对于这场变法的记载也显得太过简单。
李悝变法及其《法经》,只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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